市稅務局: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人力資源社保保障廳四川省鄉村振興局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規〔2021〕13號)規定,脫貧人口(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川財規〔2019〕3號文件規定適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即企業招用脫貧人口,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除招用脫貧人口外,企業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同樣可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